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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某乙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某甲的个人财产(嫁妆)折抵索取被告张某乙的财礼归被告张某乙所有。

本案诉讼法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某乙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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