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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某诉某××、曹××典当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文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彭××。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被告戴××。

被告曹××。

原告××公某诉某告戴××、曹××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戴××、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告与二被告于2009年12月11日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约定典当金额x元,被告曹××将其所有的位于县城××楼房一套抵押给原告,并在××县住(略)。期限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2月11日止,月利率为当金的6‰,月综合费率为当金的27‰。与典当有关的评估、保某、鉴定、登记、公某、律师费用由当户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戴××、曹××发放当金x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戴××、曹××结清了2011年2月10日前的利息和综合费,但当金本金x元至今未还。故原告提起诉某。请求判令被告戴××、曹××偿还原告当金本金x元并支付原告律师费x元,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戴××、曹××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原告的起诉,本庭归纳本案调查重点为:1、原被告签订的典当合同、担保某同的内容。2、原被告履行合同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告针对本案调查重点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法人营业执照及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2、2009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戴××、曹××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合同一份,证明合同的内容。

证据3、房屋他项权证一份,证明被告曹××抵押的房产已进行了抵押登记。

证据4、当票及被告戴××、曹××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向二被告发放了当金x元。

证据5、律师费票据46张,证明原告因该案支出律师费x元。

二被告对原告以上证据未予质证,经本院审核,原告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与二被告于2009年12月11日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约定典当金额x元,被告曹××将其所有的位于县城××楼房一套抵押给原告,并在××县住(略)。典当期限: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2月11日止,月利率为当金的6‰,月综合费率为当金的27‰。与典当有关的评估、保某、鉴定、登记、公某、律师费用由当户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戴××、曹××发放当金x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戴××、曹××结清了2011年2月10日前的利息和综合费,但当金x元至今未还。故原告提起诉某,并委托律师进行了代理,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典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当金x元,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二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当金本息。依原被告约定,典当期限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2月11日,至原告起诉某,典当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当金本金x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与典当有关的评估、保某、鉴定、登记、公某、律师费用由当户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x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曹××偿还原告××公某当金本金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戴××、曹××赔偿原告××公某律师费损失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戴××、曹××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6550元,由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6550元,向本院交纳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某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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