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合法执字第x号
申请人合阳县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金水钢材大全。
负责人张某。
申请人合阳县X乡建设局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合建决字(2010)第X号限期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对申请人合阳县X乡建设局作出的合建决字(2010)第X号限期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阳县X乡建设局作出的合建决字(2010)第X号限期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为了促进文明卫生县城的建设,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合阳县X乡建设局作出的合建决字(2010)第X号限期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刘某某
人民陪审员张某
人民陪审员党某某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雷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