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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嘉丰针织有限公司(港资)的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受理了(2009)津行执字第X号、(2010)津执字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2011)津执字第X号共26件被执行人均为常德嘉丰针织有限公司(港资)的执行案件,之后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常德嘉丰针织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裁定将常德嘉丰针织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进行拍某。2010年7月30日依法委托常德弘盛拍某有限公司拍某被执行人常德嘉丰针织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在两次拍某流拍某情况下,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以134万元的价格依法裁定变卖给了津市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1月25日,本院召开申请执行人会某,讨论了本院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参会某有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分配资格及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均无异议;对优先提取的7个项目共x.47元的支出费用没有异议。除津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中信用社外,所有申请执行人对将拖欠职工工资13案13人共计x元列入第一顺序,将应缴劳动社会某险费x.19元列入第二顺序,将津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中信用社债权x.80元列入第三顺序,将职工借款6案6人共计x元、其他合同纠纷款6申请人5案共计(略).10元(包括未取得法律依据、直接参加分配的1人x元)列入第四(最后)顺序没有异议。

津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中信用社异议主要内容为:该社债权系有抵押担保物的债权,应与拖欠职工工资、应缴劳动社会某险费列入同等序列按同等比例受偿,而不能排在上述第一、第二顺序之后。

另查明,自2009年2月起,被执行人常德嘉丰针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歇业。除津劳监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应予支付的社会某险费用外,该公司不欠其他社会某险费用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亦未欠缴税款。

本院认为:一、对各债权人参与分配的资格及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由于有关债权人在会某中或会某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优先提取的各项费用共计x.47元,各债权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本案被执行人常德嘉丰针织有限公司已经歇业两年余,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已经歇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应参照《执行若干规定》第94条规定对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分配。

三、本案中,拖欠职工工资与欠缴的社会某险费,系《执行若干规定》第94条中的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其法律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某险费用和破产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某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综上,对各债权人的分配资格及其数额由于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优先提取的费用x.47元,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执行人已经歇业两年余,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应适用《执行若干规定》第96条、第94条的规定分配企业财产,参照《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规定的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某险费属于优先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债权,故在优先提取为实现债权而共同花费的费用后,应将拖欠职工工资列入第一分配顺序,应将欠缴社会某险费列为第二分配顺序;将津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中信用社债权列为第三分配顺序,将其他债权列入第四分配顺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第9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拖欠申请执行人洪振文等13人的职工工资共x元列入分配第一顺序,均全额优先受偿;

二、将欠缴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劳动和社会某障局的社会某险费x.19元列为第二分配顺序进行,全额受偿;

三、将申请执行人津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中信用社抵押债权x.8元列为第三顺序进行分配,受偿金额为x.34元;比例为46.58%;

四、将申请执行人刘国新等6人职工借款x元和荆州市天友达纺织有限公司等6人合同款共(略).10元列为第四顺序进行分配,分配金额均为0元。

上述分配方案详见分配方案表(共2页)。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汪春华

审判员周炜

审判员王某武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肖睿

(2010)津合执字第X号附件第1页(共2页)

常德嘉丰针织有限公司执行案件

财产分配方案(单位:元)

可分配财产总数:(略).00,参与分配的资金总额为(略).56

项目债权人及分配内容应分配

金额实分配

金额占应分

配比例%

一、

优先

提取

费用合计x.(略).47

1、钟某、周荣新、任德斌三人分别按每月800.00、800.00/500.00元标准支付12个月看某工资(800+800+500)×12个月(略)

2、看某、电、维修、养狗等实际支出费用3892.x.x

3、拍某、变卖费(常德拍某公司)(略)

4、资产评估费(津市德源会某师事务所)(略)

5、会某、广告、邮电、清算等经费(略)

6、诉某、执行费x.(略).x

7、预提经费(略)

尚余可供分配的金额为(略).53元,参与分配x.00元,分偿率为100%

二、

拖欠

职工

工资合计x.(略).x

1、洪振文【津劳仲案字(2010)第X号】1325.x.x

2、高勤民【津劳仲案字(2010)第X号】350.x.x

3、何小林【津劳仲案字(2010)第X号】1000.x.x

4、余元珍【津劳仲案字(2010)第X号】2168.x.x

5、张代伍【津劳仲案字(2010)第X号】3500.x.x

6、张仕凯【津劳仲案字(2010)第X号】1500.x.x

7、陈勇【津劳仲案字(2010)第X号、

津劳仲案字(2009)第X号】x.(略).x

8、向际秀【津劳仲案字(2010)第X号、

津劳仲案字(2009)第X号】x.(略).x

9、梁惠群【津劳仲案字(2010)第X号、

津劳仲案字(2009)第X号】x.(略).x

10、雷思义【津劳仲案字(2010)第X号、

津劳仲案字(2009)第X号】x.(略).x

11、周荣新【津劳仲案字(2010)第X号、

津劳仲案字(2009)第X号】x.(略).x

12、钟某【津劳仲案字(2010)第X号、

津劳仲案字(2009)第X号】x.(略).x

13、陈章慧【津劳仲案字(2009)第X号】7443.x.x

尚余可供分配的金额为x.53元,参与分配x.19,分偿率为100%

(2010)津合执字第X号附件第2页(共2页)

项目债权人及分配内容应分配

金额实分配

金额占应分

配比例%

三、

应缴

劳动

社保费合计x.(略).x

应缴津市市劳动和社会某障局社会某险费

【津劳监字(2009)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x.(略).x

尚余可供分配的金额为x.34元,参与分配x.80元,分偿率为46.58%

四、

信用社货款合计x.(略).3446.58

应付津市X村合作联社城中信用社抵押贷款

【(2009)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x.(略).3446.58

尚余可供分配的金额为0元,参与分配x元,分偿率0

五、

欠付

职工

借款合计x.0000

1、刘国新【(2010)津民一初字第X号】x.0000

2、雷思义【(2010)津民一初字第X号】x.0000

3、周荣新【(2010)津民一初字第X号】7418.0000

4、龙运泉【(2010)津民一初字第X号】x.0000

5、任德斌【(2010)津民一初字第X号】9000.0000

6、向际秀【(2010)津民一初字第X号】x.0000

尚余可供分配的金额为0元,参与分配(略).10元,分偿率0

合计(略).1000

1、荆州市天友达纺织有限公司

【(2009)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x.0000

2、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2009)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x.0000

3、罗某、洪振兴

【(2009)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x.0000

4、常德恒富实业有限公司

【(2009)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x.1000

5、湖南天源纺织有限公司(澧县)

【(2009)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x.0000

6、常德龙港(申请人会某一致同意参与分本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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