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街心十字东南角,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乙2012年2月20日以前支付原告赵某
平5000元。
二、被告王某乙2012年10月20日以前支付原告赵某
平5000元。
三、被告王某乙2012年12月20日以前支付原告赵某
平2000元。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炜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