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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街心十字东南角,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乙2012年2月20日以前支付原告赵某

平5000元。

二、被告王某乙2012年10月20日以前支付原告赵某

平5000元。

三、被告王某乙2012年12月20日以前支付原告赵某

平2000元。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炜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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