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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某与被上诉人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段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肖骥,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3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鲁某,男,47岁。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段某因与被上诉人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段某系常德市X村X组村民,2004年5月因需偿还贷款,经南坪村X组中介将其所有的住宅一栋出售给鲁某,并于同月23日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段某)自愿将其南坪村X组的一栋私有三层楼房出售给乙方(鲁某),甲方负责办理此住宅(含地基)的手续,并承担一切手续费,但不承担过户费,此住宅出售价格x元整,分两次付款,第一次交房屋钥匙时付款x元,余款作押金,当房屋手续办下来交给乙方时付清等。此外,双方还口头约定,实际购房款为x元。合同签订后,段某按约将房屋交付给鲁某,鲁某按约交清了购房款x元,并对所购楼房进行装修后居住至今。随着常德城区X乡X村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南坪村X区居委会。2010年,武陵区X区的无房户进行了统一安置,因段某出让的房屋尚未过户,安置机构将其作为有房户对待未予以安置。段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在法定期限内,鲁某提出反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段某与鲁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段某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鲁某返还购房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现金支付。鲁某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案所涉房屋返还给段某。若段某延迟支付以上款项,则每年支付x元延期补偿款给鲁某(限超过一天按一年计算);若鲁某不按时交房,则按每月1500元的租金支付给段某(限超过一天按一月计算)。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段某承担3840元,鲁某承担9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段某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飙

代理审判员沈清宇

代理审判员孙晖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颜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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