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付某与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华容电力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华容县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某容县X镇容鑫花园X栋X楼东X室。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某容县X镇容鑫花园X栋X楼东X室。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华容电力局。住某地湖南省华容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东,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付某与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华容电力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成由审判员张毅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尚华、人民陪审员秦志平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告与其父母亲租住(略),被告所属的架空高压线路从原告家租住某屋的窗户旁经过,离窗户只有约1米的距离。2010年8月30日晚上10时左右,原告在家拆衣架玩时不小心衣架伸到外面的高压线上,被高压电击伤,经诊断为:1、右某、右某肢、左手部、腹部等全身多处电击伤9%Ⅲ;2、右某肢电击伤后坏死并截肢术后;3、左手拇指背伸肌腱坏死。经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三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被告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略).8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某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诉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户口薄,拟证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某主体资格;

2、证人证言三份,拟证明原告就读于华容实验小学及现居住某城关镇容鑫花园的事实;

3、岳阳市一人民医院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拟证明原告受伤住某治疗57天及需要后续治疗的事实;

4、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及北京博爱医院的医药费收据,拟证明原告支付某药费x.08元;

5、原告法定代理人父母亲的工资证明,拟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误工、护理损失费用;

6、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损伤达叁级伤残,继续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1000元。

7、住某、伙食费、交通费发票29张,拟证明原告在北京安装假肢花费的费用;

8、中国康复工程研究中心的证明及发票一份,拟证明原告安装假肢的费用为x元;

9、中国康复工程研究中心康复工程研究所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适合装配国产中档产品的肌电假肢及更换周期和更换所需费用;

10、8、照片6张,证明原告所受到的伤害事实情况。

被告对原告陈述的触电事实无异议,庭审中辩称:被告已赔偿了x元医疗费用;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过高,所装配的国产中档产品肌电假肢价格过高,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负担一定的责任;房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支持其辩解,提供了如下证据:

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证明书,拟证明被告是适格主体;

依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综合分析,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1、2、3、4、5、6、7、X组证据,被告无异议,对其以上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第8、X组证据,被告有异议,认为装配该型号的国产中档肌电假肢档次及价格过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第8、X组证据,证明原告身体适合安装该型号国产中档肌电假肢及相应的价格,符合证据的三性,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当事人陈述、举证和辩论意见,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对原、被告双方的询问情况,综合分析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华容县X镇X街高空高压架设的10千伏华李某红、新市街支线系被告所有及使用的供电设施,该高空高压电线系南北走向,距居民住某屋仅有80厘米左右某距离。原告及其父母亲于2007年8月20日租住某容城关镇X街X号三楼时,根本不知道该高压电线存在。2010年8月30日晚9时许,原告在房间里拆衣架玩时,不小心伸出窗外,触碰到窗外的高压电线,立即被强大的电流击倒在地昏迷不醒。因伤情严重,被直接送入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某57天。经诊断为电击伤,伤情为:1、右某、右某肢、左手部、腹部等全身多处电击伤9%Ⅲ;2、右某肢电击伤后坏死并截肢术后;3、左手拇指背伸肌腱坏死。2010年10月27日经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原告付某系意外电击伤(全身烧伤面积9%),造成右某肢截肢和左手拇指背伸肌腱、坏死功能障碍,可评定叁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的继续医疗费经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需继续医疗费5000元。2011年1月24日,7月14日,中国康复工程研究中心康复工程研究所分别出具证明:一、原告付某适合装配国产中档产品的肌电假肢,价格为x元;二、18周岁前,每两年更换一次假肢,18周岁后每五年更换一次,每次更换费用为x元,维修费用其他费用为假肢款的10%即4800元;三、原告成年前需一人陪护装配假肢。原告受伤后,被告到医院看望原告并垫付某15万元的医药费,原告事后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均未果,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某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必要的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略).87元,并由被告承担诉某费。

另查明,原告于2011年在北京博爱医院安装肌电假肢后,一边就读于华容县X镇实验小学六年级,一边在家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由其父母亲进行护理。其父亲付某系农业家庭户口,但一直在广州鼎能电器有限公司务工,工资为2000元/月。其母系农业家庭户口,但自2009年起在华容县宾馆务工,工资为1775元/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华容电力局赔偿原告付某各项损失x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x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x元,其余部分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付某;

二、原告付某放弃对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华容电力局的其它诉某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华容电力局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毅芳

人民陪审员黄尚华

人民陪审员秦志平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