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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马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40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告马某某,男,48岁。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郑州市管城区宝利来钻石专营店职员,住(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12月20日到郑州市管城区宝利来钻石专营店购买了宝利来钻石x钻戒一个,编号:2-x,价值x元,被告为原告开具了四张发票。原告在其门口看到该店宣传“宝利来:全国连锁,央视上榜品牌”等字样。后原告在CCTV网站上得知,中央电视台严正声明“从未向任某企业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荣誉称号或证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货,货款x元,增加一倍赔偿x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共计x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符,在央视网站上发布声明的是中央电视台广告部而非中央电视台。郑州市工商局管城分局于2008年7月11日做出的(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的广告宣传行为不属虚假广告,而是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和国家工商局有关通知,属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于发布广告的用语不规范造成广告内容违法与发布虚假广告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被告只承担行政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为郑州市管城区宝利来钻石专营店的业主。原告于2007年12月20日到郑州市管城区宝利来钻石专营店购买了宝利来钻石x钻戒一个,编号:2-x,价值x元。被告为原告开具了四张发票。郑州市管城区宝利来钻石专营店门口的广告宣传灯箱上有“宝利来:全国连锁,央视上榜品牌”等字样。2008年7月11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做出了郑工商管城处(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告的广告宣传行为属虚假广告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在广告中使用“央视上榜品牌“的行为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对被告作出没收广告费77元及罚款200元的处罚。

本院认为,因被告在其经营的郑州市管城区宝利来钻石专营店门口的广告宣传灯箱上有“宝利来:全国连锁,央视上榜品牌”等字样,该广告对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误导,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主张退回购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其所购的编号为2-x的宝利来钻石x钻戒一个退回给被告。被告的宣传行为仅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原告主张的1+1赔偿,证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退还原告赵某某购货款人民币x元,同时原告赵某某在被告马某某处购买的编号为2-x的宝利来钻石x钻戒一个退还给被告马某某;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1元,由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霞

审判员杨兵

代理审判员张健华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梁雅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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