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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甲、颜某乙与河南省胸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甲,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胸科医院。

上诉人颜某甲、颜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胸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颜某甲、颜某乙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用,本院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颜某甲、颜某乙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再审。本院作出(2010)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恢复二审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剑、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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