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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户县X村委会、户县X组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户县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户县X组。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系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依据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912.25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该判决书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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