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略)人,住(略)(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住所地:(略)(略),机构代码证代码(略)。
代表人黄某某,系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1年8月29受理了申请人邝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邝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于2011年8月29日经永州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邝某受损早稻面积0亩,中稻面积1.0亩,根据赔付标准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永州市零陵支公司追加赔付给申请人邝某共计人民币40元,此款当日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当事人签名捺手印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乐贤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