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顾某。
本院在审理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顾某名下之股票账户。为此,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2009)卢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顾某名下之股票账户(帐号:某)。现本院已对(2009)卢民四(民)初字第X号案件作出判决。因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审理过程中,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原审的起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作出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原审的起诉。对此,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顾某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顾某名下之股票账户(帐号:某)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王仁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