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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汉族,1958年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花垣县教育局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花垣人民法院(2010)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杨某乙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及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花垣县人民法院(2010)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发林

审判员黄振强

审判员石俊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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