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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乙诉花垣县太丰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X镇X村X组。

上诉人杨某乙诉花垣县太丰公司侵权纠纷一案。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花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宣判后,杨某乙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人杨某乙诉称:1、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系违法用地。2、判令被告对强占的土地予以返还并进行恢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土地占用的粮食产量。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依法裁定:对起诉人杨某乙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起诉人杨某乙诉花垣县太丰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且该案属花垣县法院管辖,故花垣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花垣县人民法院(2010)花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花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判长黄振强

审判员梁子华

审判员石俊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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