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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石某与古丈县X镇人民政府、龙某土地资源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树谷,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舒某彪,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古丈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石某因与古丈县X镇人民政府、龙某土地资源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本院(2010)州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行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行政复议是本案的必经程序。申请再审人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李某甲新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孙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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