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树谷,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舒某彪,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古丈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石某因与古丈县X镇人民政府、龙某土地资源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本院(2010)州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行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行政复议是本案的必经程序。申请再审人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李某甲新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孙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