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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方园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方园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X路三国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朱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许昌市X区莲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拓业,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艾某,女,40岁。

上诉人许昌方园副食品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0)魏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昌方园副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在诉讼中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现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昌方园副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许昌方园副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刘德荣

审判员李兵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某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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