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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某与被告MAC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MAC。

原告顾某与被告MAC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MAC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4月25日双方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5月被告就返回美国。2006年7月开始原告再也没有办法联系到被告。双方断绝联系2年多,分居3年多,感情基础薄弱,现双方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子女。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MAC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4月25日双方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5月被告返回美国。2006年7月开始双方未再联系,分居至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子女。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法庭审理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一直分居两地,且在分居期间缺乏联系、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顾某与MAC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顾某在十五日内,MAC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颖

审判员沈伟东

代理审判员邹徐晓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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