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鹿邑县民商法学会理事。
被告田某,男,汉族,19岁,住(略)。
原告孔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田某经合法传唤未某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写有欠条,经催要已还4000元,下欠x元未某,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案件诉某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某。
原告提供借条两份,证明被告借款x元,已偿还4000元,下欠x元未某。经当庭质证,被告未某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将借条两份确认为有效证据,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9年7月19日被告借原告款x元,2009年12月17日被告借原告款x元,均写有借条,后经催要被告归还4000元,下欠x元未某。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x元,欠款应予以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某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峰
审判员刘振华
审判员汲留杰
二零一一年九月五
书记员侯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