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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显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新X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亚飞公司)因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6)驿民初字第813-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神州亚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显黎,被上诉人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单中强,原审被告河南新X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亚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3年1月14日,原告和被告神州亚飞公司经协商,双方签订购车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神州亚飞公司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价x元,被告神州亚飞公司负责办理车辆牌照、附加费等手续,原告验车后先交付x元定金等内容。协议签定的次日,原告验车后支付给被告神州亚飞公司定金x元,被告神州亚飞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同年1月17日,对下欠的x元车款,双方又签定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借被告神州亚飞公司现金x元,月息1%,原告用位于本市的两处房产作抵押;被告神州亚飞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若原告在3个月内不能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原告应在3个月内全部还清借款,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所抵押的房产归被告神州亚飞公司所有,也不再退还原告已付款项,若办理了贷款手续,此借款协议无效,所抵押的房产证退还原告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给被告神州亚飞公司出具了x元的借条,并于当日被告神州亚飞公司为原告所购轿车办理了车牌证照,车牌号为豫x。为了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手续,双方又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所购车辆挂靠入户到被告神州亚飞公司名下。同年2月份,原告在郑州市的银行部门办理了x元的贷款手续,被告新世纪亚飞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贷款合同上进行了担保,贷款期限3年(从2003年2月25日起至2006年2月24日止)。后原告正常使用该车,并按约定偿还贷款。2005年12月份,原告到本市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年审手续时,被告知其所有的豫x号轿车车架号码与车辆销售方所售车辆车架号码不符,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后原告找被告神州亚飞公司交涉,因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随诉至法院而成诉。另查明,截止2006年2月20日,原告将x元的贷款已全部还清,并共支付了贷款利息x.21元(含2003年2月21日支付给被告神州亚飞公司的利息1650元)。现豫x号轿车仍由原告管理。原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车协议无效;二、原告史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豫x号本田雅阁轿车返还被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销店有限公司,同时被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销店有限公司将购车款x元返还原告史某某。三、被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史某某损失x.21元;四、驳回原告史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0元,其他诉讼费800元,合计775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神州亚飞公司不服,以系案外人将车卖给的史某某,原判认定购车协议无效及处理不当为由,上诉来院。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神州亚飞公司与被上诉人史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时,有欺诈行为,隐瞒了车辆的有关重要事实情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双方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因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即史某某将取得的车辆返还给神州亚飞公司,神州亚飞公司将取得的车款x元返还史某某;因史某某在购车后,在银行部门贷款等共支付利息x.21元,此费用属于史某某的损失,神州亚飞公司应予赔偿。史某某未直接从原审被告新世纪亚飞公司购买该车,新世纪亚飞公司仅为史某某提供了贷款担保,且史某某已按贷款约定还清了贷款本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履行完毕,因此新世纪亚飞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神州亚飞公司上诉称史某某所购车辆是案外人孙明喜提供的,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神州亚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6950元,由神州亚飞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王社军

审判员于俊义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邓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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