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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付某甲确权纠纷案
时间:2000-09-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阿民终字第22号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阿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25岁,羌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甲,男,60岁,羌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付某乙,男,农民,(略)三组。

上诉人李某某因马匹确权纠纷一案,不服茂县人民法院(2000)阿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付某甲提出马的年龄为5岁左右,被告李某某提出马的年龄为3岁左右,经茂县畜牧兽医站鉴定马为4.5岁至5岁,判决:由被告李某某退还原告付某甲黄色公马一匹,并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判决后,李某某不服,请求上级法院重新鉴定。

被上诉人付某甲以原判正确进行了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上诉人李某某的一匹黄色公马在放牧时丢失,年龄为3岁左右,事后,李某某在被上诉人付某甲所在罗山村花椒树林中,发现一匹公马特征与自己丢失马相符并牵回饲养,被上诉人付某甲以李某牵走的马系自己母马所生,年龄为5岁左右,即前去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委托茂县畜牧兽医站派员对诉争马的年龄鉴定为4.5岁至5岁,为此,一审判决诉争之马系原告付某甲所有,责令李某某退还。

二审诉讼中本院委托阿坝州农牧经济学校派员到实地再次对诉争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马的年龄为大于3岁小于3岁半。在鉴定中被上诉人付某甲诉称自己马的腹股沟部阴囊左侧至右后肢区带内侧皮肤上有一包块,上诉人诉称无包块,经二审委托鉴定该马无包块。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付某甲诉争之马年龄经二审委托阿坝州农牧经济学校派员到实地再次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证明诉争马的年龄特征外形特征与上诉人诉称一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经本庭合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茂县人民法院(2000)阿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诉争马的所有权为上诉人李某某所有。

二审案件诉讼费200元,其他费用995元,鉴定费350元,合计1545元。上诉人李某某负担其他费用497.50元,被上诉人付某甲负担诉讼费200元,其他费用497.50元,鉴定费350元,合计1047.50元。原审收取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付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洛

审判员李某琼

审判员杜裕琴

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阿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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