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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卢湾区某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卢湾区某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朱某。

本院在执行卢人计生征决字(2008)第0402-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某系无业人员,本院已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0元予以扣划,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表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卢湾区某委员会的卢人计生征决字(2008)第0402-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贾颖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曹敬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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