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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XX、何某、何某与李XX、李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陈XX、何某、何某与李XX、李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元月十六日作出的(2008)郴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XX、何某、何某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公司承担x元。李XX、李X承担x.75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公司的案款已执行完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X、李X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嘉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曾丽英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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