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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某与被告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陶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亚林,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全某,男,住(略)。

原告陶某与被告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清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向安担任记录。

原告陶某诉称,2011年4月11日,原告驾驶湘x中型箱式货车沿永连公路由北向南,行至50公里加300米处车辆使出路外侧翻撞上被告全某的房屋,造成被告的房屋受损。此次交通事故经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陶某福事故的全某责任,被告全某无责任。为此,原告向被告交纳现金x元作为押金;被告承诺财产损失按双牌县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价格进行赔偿。经鉴定此次财产损失为被告部分护坡、伙某、房屋等物品受损恢复价格为x元。价格鉴定书作出之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交纳的赔偿金,而被告却拒不退还。故诉来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多交纳的财产押金赔偿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全某口头辩称,双牌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鉴定价格过低;被告造成原告家部分护坡、伙某、房屋及物品受损,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全某退还原告陶某x元,此款已当庭给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523元,原告陶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清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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