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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与荥阳市崔庙东升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彭某丁,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崔庙东升煤矿。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矿矿长。

上诉人王某丙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崔庙东升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润武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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