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委托代理人荆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岳某。
上诉人王某乙与被上诉人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乙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马婵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