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贺XX与被执行人肖XX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执行人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肖XX偿还申请执行人贺XX的借款本息x元,被执行人宋XX承担该款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宋XX已于2011年9月20日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溆浦县人民法院(2010)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庆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

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

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