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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史XX与被执行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史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

负责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史XX与被执行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XX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40元。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银行存款、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2011年9月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银行存款x元。2011年10月19日,本院扣除执行费287元后将x.4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史XX,史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x.4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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