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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上诉人贾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娥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程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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