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钟某为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1,000元,合计人民币21,000元。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略)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在(略)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某偿还原告钟某借款20,000元、利息1,000元,合计人民币21,000元(给付方式:于2010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0年5月30日前给付11,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沈某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利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