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a,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a,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B超市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区××路××号,联系地址上海市××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朱a,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a,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a,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A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B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A酒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至今被告尚欠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0,310.20元未付清,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0,310.20元。
被告上海B超市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无异议,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B超市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A酒业有限公司货款120,310.20元。该款由被告上海B超市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A酒业有限公司20,000元,在2010年4月3日前支付40,310.20元,从2010年5月份起每月3日前各支付2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若被告上海B超市有限公司有一期逾期支付,原告上海A酒业有限公司有权对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3.12元,由双方各半负担。被告上海B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之676.56元,在2010年4月3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A酒业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琼
书记员汤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