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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华东,河南大公匡法(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强,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矿业公司)因与诉上诉人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华东、李某某,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杨成国

审判员刘某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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