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益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益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益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沧水铺信用社主任,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0日以原、被告于2011年8月12日进行了协商,被告偿还了部分本息并签订了贷款余欠部分的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益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黄永忠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