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14-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华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某长。
被执行人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下河线。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某长。
本院在执行关于湖南南华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已依法将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位于冷水滩区X路,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永(凤)国用(1999)字第X号的该宗土地使用权执行到湖南南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现因其余二宗土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调,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华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伟平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