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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在2011年2月19日本案开庭审理之日,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开庭之日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陈静

代理审判员伍清华

人民陪审员夏久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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