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在2011年2月19日本案开庭审理之日,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开庭之日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陈静
代理审判员伍清华
人民陪审员夏久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