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钟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钟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某甲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鹏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