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志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志丹县人,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幕某诉被告王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人介绍给被告开车,双方当时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原告给被告开车1个月零5天后,之后原告在未给被告开车,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共欠原告3200元,且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王某乙给付原告幕某3200元,于2011年6月29日前给付1000元,于2011年7月20日前给付22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某乙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