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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乙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作超,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乙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乙在2011年9月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乙负担。

审判员周移新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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