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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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XX受贿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郴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

辩护人许某,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丙,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湘郴检刑二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XX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XX及其辩护人许某、刘某丙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欧XX自1998年至2009年间,利用其担任宜章县电力总公司党委书记、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总公司董某、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某、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电力设施采购等方面谋利,先后8次收受宜章县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黄某康、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变电分公司负责人周某良、广州市万联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明、晨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业务员谭某平、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刘某丁清、深圳百年厨具有限公司董某张某添、深圳市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彭某戊、朱某坝、湖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己民等贿赂款共计x元,并将收受的贿赂款用于其个人电站投资、给情妇马某某及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欧XX因男女作风问题被郴州市纪委采取“两规”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该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欧XX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该院认为,被告人欧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x元,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欧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欧XX有自首情节,且已向纪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要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欧XX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XX自1998年至2009年担任宜章县电力总公司、党委书记,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某、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某、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先后8次收受他人贿赂款x元。其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宜章县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黄某康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欧XX在担任宜章县电力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期间,宜章县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黄某康以宜章县建筑公司的名义于1998年中标了宜章县电力总公司的南京洞3#、4#住宅楼主体工程。工程完工后,为获得欧XX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对承包工程方面予以关照。于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康和其表哥黄某良一起到欧XX家借拜年为由,送给被告人欧XX2万元人民币。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欧XX供述证实:1998年,宜章县电力总公司要兴建两栋职工住宅楼,经公开招标由黄某良的弟弟黄某康中标。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黄某良和他弟弟提了两瓶酒来到欧XX在宜章电力公司家属区的住房内,将礼包留置家中。欧XX见酒瓶包装上还放了两个红包,推辞了几下后就收下酒和红包。黄某良和他弟弟走后,欧XX看了下红包,每个红包装了1万元现金,后这2万元用于个人的日常开支。欧XX表示黄某良的弟弟之所以送钱是因为黄某良的弟弟在宜章县电力总公司承包工程赚了钱,对欧XX表示感谢而送的;

2、证人黄某证言证实:1998年宜章县电力总公司兴建宿舍楼主体工程,宜章县建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标中了此工程。黄某康作为宜章县建筑公司的项目部经理承建了此工程。为了在工程款的拨付上得到欧XX的关照,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黄某康约其表哥黄某良一同到欧XX家拜年,在欧XX的家中将装有2万元人民币的红包与烟酒一起送给了欧XX。后来欧XX每次都准时给黄某康拨付了工程款;

3、证人黄某证言证实:1998年宜章县电力总公司兴建宿舍楼主体工程,宜章县建筑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了此工程。由黄某良的表弟黄某康承包施工。因为黄某良和欧XX是老乡,彼此熟悉。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黄某康约黄某良一起到达欧XX家拜年,并告诉黄某良准备了烟酒和2万元红包。到欧XX的家后,黄某康将烟酒与2万元红包送给了欧XX,欧XX收下了红包与烟酒;

4、黄某康身份证明及宜章县建筑公司资质证明、1998年11月30日《宜章县电力总公司南京洞住宅楼招标书》、1998年12月30日宜章电力总公司与宜章县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999年4月25日宜章县建筑公司与县建筑第五工程处签订的《单位工程承包合同》、2001年8月20日宜章县建筑公司第五工程处《工程预算书》、1999年至2002年宜章县电力公司支付宜章县建筑公司第五工程处工程款明细帐及凭证,上述证据证实黄某康系宜章县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和公司五处的负责人,于1998年承建宜章县电力总公司南京洞3#、4#住宅楼土建、水、卫、电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略)元。合同及工程付款凭证附件上均有欧XX本人亲笔签名;

(二)收受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变电工程公司负责人周某良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欧XX在担任宜章县电力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期间,宜章县电力总公司决定对宜章县一六x输变电工程进行招标,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变电分公司的周某良在欧XX的关照下于2000年3月中标了该工程。2003年,一六x变电站工程完工后的一天,为感谢欧XX的关照,周某良在宜章宾馆房间内送给欧XX现金4万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欧XX供述证实;2000年的时候,周某良找到欧XX说想承揽一六x输变电工程,欧XX答应了其要求,并要周某良回去准备招标资料。事后欧XX与主持招标工作的贺某舜说周某良是其大学同学,要贺某舜在招投标时关照一下,最后一六x输变电工程经议标由周某良中标。在一六x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后的一天,周某良打电话约欧XX到宜章宾馆见面,两人在宜章宾馆周某良的房间内会面后,周某良送给欧XX一个装有4万元现金的包裹,并就工程一事向欧XX表示感谢。欧XX收受这4万元现金后将此笔受贿款一部分用于个人电站投资,一部分给了情妇马某某享用;

2、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00年的时候,周某良到宜章找到欧XX,说想做变电站方面的工程,欧XX就让周某良所在的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参加了一六x输变电工程的招投标,最后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中标了这个工程,周某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因公司业务忙,这个工程就交给了当时公司的职工易正明去做,所以一六x输变电工程的施工、预支付款、结算都是易正明经手的。易正明已于四年前因脑癌病逝。2003年,一六x变电站工程完工结算后的一天,易正明找到周某良,拿出一个报纸包裹给周某良告知里面是4万元现金,要周某良帮忙送给欧XX,以示感谢。之后周某良来到宜章,在宜章宾馆住下后打电话约欧XX到宾馆,欧XX到宾馆房间后,周某良拿出易正明准备好的4万元钱给欧XX并表示:这个工程赚的钱不多,一点小意思表示感谢。欧XX收下钱后就离开了房间;

3、证人贺某证言证实:2000年至2003年的时候周某良以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宜章县电力总公司的一六x变电站工程。欧XX在工程评标期间向贺某舜打招呼说周某良是他的大学同学,要其通过运作让周某良中标。这个工程最后通过单位议标由周某良中标;

4、周某良身份证明及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资质证明、2000年1月18日宜章县电力总公司《一六x变电站工程建设招标书》、2000年3月9日《一六x变电站工程招标评审报告书》、2000年3月28日宜章县电力总公司与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变电工程公司签订的《宜章县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2003年1月24日宜章县审计局《关于宜章县一六x输变电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2003年4月11日宜章县电力总公司基建科《宜章一六x输变电工程财务结算表》、2000年至2003年宜章县电力公司支付易正明工程款明细帐及凭证。以上书证证实: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变电工程公司于2000年承建一六x输变电工程,合同价(略)元,审计决算价(略)元,已付款(略)元,付款凭证附件上有欧XX本人亲笔签名;

(三)收受广州市万联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明1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欧XX在担任宜章电力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郴电国际董某、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经理,主持宜章县电力总公司和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的全面工作期间,广州市万联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已注销)承揽了宜章县X路灯及电力线路改造工程项目、宜章县X区农网改造工程项目、宜章县X区农网低压线路建设工程项目、文明至里田x线路工程、莽山35KV线路X号-X号、X号-X号杆线改造工程等项目,为了表示感谢以及与欧XX搞好关系,以及便于今后能在宜章县电力公司承揽到更多业务,黄某明先后两次送给欧XX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①年5月的一天,欧XX与黄某明在郴州市北湖公园门口附近的一家饭店吃完中饭后,在送欧XX上车时,黄某明将一个装有人民币10万元的黑色塑料袋送给了欧XX;

②2004年下半年(文明至里田x线路工程完工后)的一天,黄某明在郴州市云龙大酒店请欧XX吃饭后,在送欧XX上车时黄某明将一个装有人民币5万元的黑色塑料袋送给欧XX。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欧XX供述证实:黄某明先后两次送给欧XX共15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03年5月的一天中午,黄某明约欧XX在郴州市北湖公园门口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饭后黄某明送欧XX上车时从其车上拿了一套摩托罗拉对讲机和一个黑色塑料袋过来,放进欧XX所驾驶的轿车后备厢里,并告知欧XX袋子里是10万元钱;第二次是2004年下半年里田至文明线路改造工程完工后不久的一天,黄某明请欧XX在郴州云龙大酒店吃饭,两人吃饭后黄某明从其车后备车厢里拿出一袋高级化妆品和一个黑色塑料袋放进欧XX的车后备厢里,黑色塑料袋内装有5万元人民币。所收15万元钱欧XX陆续用于个人投资水某站以及给情妇马某某消费。欧XX认为黄某明之所以先后两次送给其15万元人民币是因为宜章电信局长夏某文推荐黄某明的施工队伍时,欧XX答应将工程发包给黄某明,并且黄某明通过做宜章电力公司的相关工程赚了钱,送钱一方面对欧XX表示感谢,另一方面想同欧XX进一步搞好关系,希望今后在宜章电力公司接到更多业务工程;

2、证人黄某证言证实:自2000年开始,黄某明以广州市万联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黄某明为了感谢欧XX,并想进一步与欧XX搞好关系,以便今后能在宜章电力公司接到更多业务,先后两次共计送给欧XX15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黄某明请欧XX在郴州市金凤凰私房菜馆旁边的一个菜馆(具体名字记不清了)吃完饭后,在送欧XX上车离开的过程中,黄某明将一个装有人民币10万元的黑色塑料袋送给欧XX。第二次是2004年下半年(文明至里田x线路工程完工后)的一天,黄某明在郴州市云龙大酒店请欧XX吃饭后,在送欧XX上车离开的过程中,黄某明将一个装有人民币5万元的黑色塑料袋送给欧XX;

3、证人夏某证言证实:2000年的时候,黄某明通过夏某文介绍到宜章电力总公司做工程,之后夏某文跟欧XX说要关照黄某明在宜章电力总公司做线路安装工程,欧XX答应给予关照;

4、黄某明身份证明、广州市万联通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明、2000年12月5日宜章县电力总公司与广州市万联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001年9月29日宜章县电力总公司与广州市万联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宜章城区农网(10KV)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001年9月29日宜章县电力总公司与广州市迈出联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宜章城区农网(400V)低压线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3年6月26日宜章县电力总公司与广州市万联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文明——里田x线路工程施工合同书》、2004年3月11日宜章县电力总公司与广州市万联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莽山35KV线路X号-X号、X号-X号杆线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书》、2000年至2006年宜章县电力公司支付广州市万联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明细帐及凭证。以上书证证实:广州市万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0年承建南京路路灯及电力线路改造工程,合同价x元;于2001年承建宜章县X区农网改造工程,合同价(略).27元;于2001年承建宜章县X区农网低压线路建设工程,合同价(略)元;于2003年承建文里x线路工程,合同价x元;于2004年承建莽山35KV线路杆线改造工程,合同价x.31元;合同及付款凭证附件上均有欧XX本人亲笔签名;

(四)收受晨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业务员谭某平所送人民币14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欧XX在担任宜章电力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郴电国际董某、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经理主持宜章县电力总公司和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的全面工作期间,浙江晨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业务员谭某平为能与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签订电表采购合同和感谢欧XX在续签采购合同方面的关照,分三次送给欧XX人民币1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①2003年6、7月的一天,谭某平利用欧XX在长沙出差的机会,在长沙通程大酒店附近欧XX的车上,谭某平将用黑色塑料袋包好的6万元人民币送给了欧XX。

②2003年下半年,谭某平从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收到货款后,为感谢欧XX在续签合同方面的关照,先后两次将欧XX约至郴州宾馆附近先后两次送给欧XX4万元人民币,两次共计8万元人民币。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欧XX供述证实:2002年的时候,谭某平在宜章电力总公司办公室找到欧XX,要求同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续签供货合同,欧XX打电话给公司供销科长夏某,指示继续与谭某平的厂子续签购销合同。在欧XX的指示下,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同谭某平的厂子续签了供货合同。为此谭某平先后三次共送了14万元现金给欧XX。第一次是2003年6、7月的一天,欧XX在长沙出差时接到谭某平的电话,谭某平约其晚上到通程酒店喝茶,欧XX遂一个人开单位的车去了通程酒店,会面后喝了会儿茶,走的时候谭某平坐进欧XX所驾车的副驾驶座位上,送给欧XX一个装有6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并告知欧XX袋内装有6万元现金。说完把袋子放进汽车手刹旁的盒子里就下车离开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是2003年的时候,谭某平曾先后两次约欧XX到郴州宾馆附近的马某边见面,每次欧XX都是一个人开车去的,谭某平每次都拿了4万元钱放在欧XX驾驶座位手刹旁的盒子里。谭某平所送的14万元钱大部分都给情妇马某某用于生活消费;

2、证人谭某证言证实:为能与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签订电表采购合同并得到欧XX在续签采购合同方面的关照,谭某平于2003年分三次送给欧XX现金14万元,第一次是2003年6、7月的一天,谭某平打电话给欧XX,得知欧XX在长沙出差便约其晚上到通程酒店喝茶,谭某平从平时放在家里备用的差旅费中拿了6万元现金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包好放进随身用的皮包里,晚上赶到通程大酒店,欧XX一个人过来后,两人在酒店的茶座里相互聊了一会儿话。走的时候谭某平送欧XX上车时坐进欧XX车的副驾驶座位上,从皮包里拿出装有6万元的黑色塑料袋放进驾驶座手刹旁的盒子里,并向欧XX表示感谢。2003年的时候,谭某平两次从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收到货款后,每次都从收到的货款中拿出4万元现金,然后约欧XX到郴州宾馆附近见面,以同样方式将钱放进欧XX坐车的手刹旁的盒子里;

3、证人夏某证言证实:2003年9月,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与晨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续签单向长寿命电能表合同时,是欧XX指示夏某与晨泰电器仪表公司办理续签事宜的;

4、谭某平身份证明、2002年12月5日宜章县电力总公司第二期农网改造电能表项目《法人代表授权书》、2002年晨泰仪表有限公司电能表投标文件、2003年1月6日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与晨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27日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与晨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支付晨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货款等凭证。以上书证证实:晨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03年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签订单相长寿命电能表供货合同,合同总价(略)元,所签合同有欧XX亲笔签名;

(五)收受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刘某丁清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被告欧XX在担任宜章电力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郴电国际董某、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负责人,主持宜章县电力总公司和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的全面工作期间,刘某丁清以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宜章电力宾馆主体工程。2003年10月,刘某丁清为得到欧XX在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及今后继续承揽业务的关照,在宜章南京路X路边欧XX的车上,刘某丁清送给欧XX10万元人民币。当年电力宾馆主体工程验收后,刘某丁清在欧XX的关照下以郴州市建工集团的名义承揽到电力宾馆的外墙装修工程。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欧XX供述证实;2003年6月的一天,刘某丁清打电话约欧XX在湘粤学校门口见面,欧XX开车到达后,刘某丁清上了欧XX的车,把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送给了欧XX,之后就下车离开了。欧XX将这10万元钱大部分用于汝城万年桥电站的个人投资,小部分给了其情妇马某某。刘某丁清做完宜章电力宾馆主体工程后找到欧XX,要求承揽电力宾馆的外墙装修工程。之后欧XX向主管基建招标工作的贺某舜打招呼,要其在电力宾馆外墙装修工程的招标中关照刘某丁清,最后刘某丁清中标了电力宾馆的外墙装修工程;

2、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2003年期间刘某丁清以郴州市三建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宜章电力宾馆的主体土建工程。2003年上半年,在宜章电力宾馆土建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前,为尽快得到工程拨付款,并希望今后得到欧XX的关照,刘某丁清从家里的备用金中拿了10万元现金用一个黑色袋装好,然后打电话给欧XX,拿着这个装有10万元的黑色袋子在宜章南京路靠湘粤学校路边欧XX的车上,将这个袋子给了欧XX。给欧XX送钱后,欧XX在工程款拨付上比原来要及时一些。电力宾馆土建工程完工后,刘某丁清想接着做电力宾馆的外墙装修工程,又找欧XX帮忙,欧XX也答应了。之后刘某丁清以郴建集团的名义中标了电力宾馆的外墙装修工程;

3、证人贺某证言证实:宜章电力宾馆的外墙装修工程开标前的一个晚上,在五连冠酒店的房间内,欧XX向贺某舜打招呼说要让刘某丁清代表的郴建集团中标宜章电力宾馆的外墙装修工程,贺某舜按欧XX的旨意通过运作让刘某丁清中标了该工程;

4、证人邓某证言证实:2003年的时候,刘某丁清以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包电力宾馆土建工程;

5、刘某丁清身份证明、2003年4月2日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与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3年9月27日宜章县电力宾馆室外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2003年9月29日宜章县电力总公司与郴州市建工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3年11月3日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公司与刘某丁清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2003年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支付刘某丁清工程款明细帐及凭证。以上书证证实:刘某丁清于2003年以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建宜章电力宾馆土建工程,已付款(略)元;以郴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电力宾馆外墙装修工程,合同及付款凭证附件上均有欧XX本人亲笔签名;

(六)收受深圳百年厨具有限公司董某张某添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欧XX在担任宜章电力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郴电国际董某、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负责人,主持宜章县电力总公司和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的全面工作期间,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深圳百年厨具公司的董某张某添为了能承揽到宜章大酒店(电力宾馆)的厨房设备供货合同,在郴州万国酒店一楼茶座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送给了欧XX。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欧XX供述证实: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欧XX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对方自称是深圳百年厨具公司张某(名字记不清),表示想投标参加宜章大酒店厨具购销业务,约欧XX在万国大厦一楼茶座见面,见面后双方聊了一会产品,起身走时张某老板拿了一个小硬纸袋给欧XX,说是一点小礼品,转身就走了。欧XX回家后在书房把纸袋打开,看到是一捆10万元的钱,便把钱放在万国小区住房书房的保险柜里,后来用于日常开支。欧XX认为张某老板之所以送钱给他是因为想中标宜章电力宾馆厨具采购业务。在厨具业务招投标前,欧XX向贺某舜打招呼要他关照一下深圳百年厨具公司,后来该业务由深圳百年厨具公司中标;

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为能中标宜章电力宾馆的厨具购销业务,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添来到郴州城区打电话给欧XX,自我介绍是深圳百年厨具公司的负责人,想参加宜章大酒店厨具业务的投标,约欧XX到万国大厦的一楼茶座见面。欧XX过来后,张某添向欧XX介绍了公司的产品,并将准备好的一个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小硬纸袋送给欧XX,说是一点小礼品,要其收下,说完就走了。最后深圳百年厨具公司中标了宜章大酒店的厨具业务;

3、证人贺某证言证实:在宜章大酒店厨房设备采购业务评标之前,欧XX向贺某舜说过要关照一下深圳百年厨具公司,因为欧XX是贺某顶头上司、单位一把手,所以贺某舜予以答应。之后在宜章大酒店厨房设备采购评标过程中,贺某舜作为主管宜章大酒店筹建工作的负责人与评标的评委之一,按欧XX的意思确定采购深圳百年厨具有限公司的设备;

4、张某添身份证明及深圳百年厨具有限公司资质证明、2010年4月29日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有原宜章大酒店厨具购销业务授权委托资料丢失证明、2004年6月15日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与深圳百年厨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厨房设备供货合同书》及其附件、2004年10月22日深圳百年厨具有限公司《宜章大酒店厨房设备工程结算表》、2004年至2006年宜章县电力公司支付深圳百年厨具有限公司货款明细帐及凭证、2004年至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五份及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回单。以上书证证实:深圳百年厨具有限公司于2004年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签订宜章电力宾馆厨房设备供货合同,合同价(略)元,已付款(略)元,付款凭证附件上有欧XX本人亲笔签名;

(七)收受深圳市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彭某戊、朱某坝人民币21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欧XX在担任宜章电力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郴电国际董某、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负责人,主持宜章县电力总公司和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的全面工作期间,彭某戊在欧XX的关照下于2003年9月28日以深圳市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宜章电力宾馆的综合楼室内装修工程,之后彭某戊又将该工程以口头协议形式内部转包给了朱某坝。彭某戊、朱某坝为感谢欧XX在承揽电力宾馆综合楼室内装修工程及拨付工程款的关照,分两次送给欧XX人民币2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①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彭某戊、朱某坝在郴州国际大酒店对面的一家茶楼将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人民币11万元送给欧XX;

②2004年6、7月的一天,朱某坝在欧XX办公室将用纸袋装好的人民币10万元送给欧XX。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欧XX供述证实:2003年宜章电力宾馆装修工程招标前,欧XX给宜章电力公司主管基建招标的副经理贺某舜打招呼,要保证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打招呼的深圳奇信装修公司要中标。深圳奇信公司于2003年9月27日中标到宜章电力宾馆的综合楼室内装修工程后,先后分两次共计送给欧XX21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彭某戊打电话约欧XX到郴州国际大酒店对面的一个茶楼喝茶,欧XX开车到茶楼后,在茶楼一包厢内与彭某戊和朱某坝会面,彭某戊指着其旁边的一个黑色塑料袋对欧XX说:“欧某,这里是11万元现金,表示感谢。”欧XX予以收受并将这个黑色塑料袋提上车带回家,之后这11万元的大部分欧XX给了其情妇马某某用于购买华宁花园的房子,剩下的用于个人电站投资。第二次是2004年6、7月的一天,朱某坝一个人提着一个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纸袋子来到欧XX的办公室说:“欧某,这里是10万元现金,表示感谢。要是能再多结算点钱,我会再多给你10万元。”欧XX收下了这10万元人民币并带回了家;

2、证人朱某证言证实:朱某坝为感谢欧XX在承揽电力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及工程款拨付的关照,分两次送给欧XX人民币21万元,其中第一次是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坝与彭某戊一起在郴州国际大酒店对面一家茶楼包厢内将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11万元人民币送给了欧XX。第二次是2004年6、7月的一天,朱某坝在欧XX办公室将用纸袋装好的1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欧XX;

3、证人彭某戊证言证实:彭某戊为了能中标到宜章电力宾馆的装修工程,X,由李大伦给时任宜章县委书记的张某发与宜章电力公司总经理的欧XX打招呼。之后彭某戊采用围标的方式中标了该装修项目,中标之后彭某戊又将该工程以口头协议形式内部转包给了朱某坝,为了感谢欧XX在中标该项目过程中的关照与尽早支付工程款,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彭某戊与朱某坝一起在郴州国际大酒店对面一家茶楼包厢内将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11万元人民币送给了欧XX;

4、证人贺某证言证实:在宜章电力宾馆室内装修项目开标前的一个晚上,欧XX在五连冠酒店的房间内跟贺某舜打招呼说:“酒店的室内装修工程一定要让领导(指李大伦)打招呼的那家装饰公司(指深圳市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贺某舜按欧XX的旨意照办,并通过运作让深圳市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时任郴州市委书记的李大伦向张某发过问宜章电力宾馆的装修项目一事。张某发与欧XX一起来到郴州云龙酒店一个最大的包厢里吃中饭,当时在场的人有李大伦、张某发、欧XX、还有深圳市奇信装修公司的人。李大伦向欧XX介绍了深圳市奇信装修公司,并说深圳市奇信装修公司想承建宜章电力宾馆的装修工程,按照招投标程序在同等的条件下,要欧XX关照一下深圳市奇信装修公司;

6、朱某坝身份证明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证明、2003年9月27日宜章县电力宾馆综合楼室内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2003年9月28日宜章县电力总公司与深圳市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3年至2009年宜章县电力公司支付深圳市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明细帐及凭证。以上书证证实:深圳市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承建宜章电力宾馆室内装修、水某、消防安装工程,工程合同价(略)元。所签合同及付款凭证附件上均有欧XX本人亲笔签名;

(八)收受湖南省第四建设工程公司装饰公司经理、湖南省金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某、法人代表王某己明所送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欧XX在担任宜章电力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郴电国际董某、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负责人,主持宜章县电力总公司和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的全面工作期间,王某己明在欧XX的关照下于2003年下半年分别以湖南省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四建安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宜章电力宾馆的客房部室内装修工程和综合楼及客房部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为感谢欧XX在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关照,2009年元月的一天,王某己明约欧XX在郴州市X区党校对面的一间茶楼见面后,送给欧XX20万元人民币。欧XX将20万元收受后存入以其哥哥欧某学才的名义在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开设的账户内。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欧XX供述证实:2009年1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己明约欧XX在郴州市X区党校对面的一间茶楼见面后,王某己明从他的车里拿出一个装有现金20万元的黑色袋子放进欧XX所驾驶的车牌号为湘x的轿车车后厢内,并向欧XX表示宜章县电力有限公司就电力宾馆的装修工程款已跟王某己明结算完,这20万元是为了感谢欧XX所送。之后欧XX将这20万元贿赂款存入中国银行郴州分行以其二哥欧某学才的名义开设的帐户上,用于归还其向欧某学才所借的欠款。欧XX表示王某己明之所以送钱给他的原因,首先是感谢欧XX介绍王某己明到宜章电力宾馆做工程赚了钱;第二是王某己明准备投标宜章电力宾馆的装修工程前,欧XX利用其职权向其直接下属宜章县电力公司副总经理贺某舜打招呼要保证王某己明所代表的公司中标;第三是在2008年底,王某己明因宜章县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宾馆装修工程尚有100余万工程款未跟他结清,王某己明找到欧XX为其协调,欧XX向时任宜章县图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某、党委书记的贺某舜打招呼,要贺某舜尽快或尽可能多的将未付的工程款支付给王某己明;

2、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王某己明于2003年在长沙开省人大会议期间遇到欧XX,王某己明问欧XX有没有工程可以介绍来做,欧XX说宜章电力宾馆正好要搞装修了,并邀请王某己明到郴州参加招投标。2003年下半年,王某己明以湖南省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宜章电力宾馆的客房部室内装修工程,以湖南省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宜章电力宾馆的空调安装工程。2009年1月左右,欧XX多次打电话给王某己明,要其到郴州去商谈入股宜章水某站的事情,同时欧XX向王某己明提出借款20万元。王某己明考虑到欧XX曾经在工程上给予了关照,故答应了欧XX的请求。2009年一月的一天,王某己明从平时家里的备用金中拿了20万元现金,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好,开车从邵阳到郴州,在一间茶楼的包厢里将钱给了欧XX。另外王某己明在宜章县电力宾馆做完装修工程后,宜章县电力有限公司尚欠王某己明100多万元工程款未结清,故王某己明于2008年底找到时任郴电国际党委书记的欧XX,要其帮忙向贺某舜打招呼,尽快结算工程款。2009年春节之后以后,宜章电力公司把工程款结算完毕并将余款支付给了王某己明;

3、证人贺某证言证实:在2003年宜章电力宾馆客房装修工程及空调系统安装工程开标前的一个晚上,在郴州五连冠大酒店的房间内,欧XX说要把酒店的客房装修和空调安装工程给省四建的王某己明中标,贺某舜最后通过运作让王某己明中标。另外在2008年底2009年初的时候,贺某舜在任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董某期间,欧XX向贺某舜提出在2009年春节前把王某己明的工程款付了。贺某舜予以照办,并在2009年4月份将王某己明的工程款全部付清了;

4、证人欧某证言证实:2008年的一天,欧某学才与欧XX一起至郴州五岭广场旁的中国银行郴州分行用欧某学才身份证开了一个存折,并由欧某学才向该存折账户存入了30万元现金借给了欧XX。欧XX通过辨认存款凭条,证实2009年1月8日欧XX将20万元现金存入欧XX以欧某学才名义在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开设的帐户内的事实;

5、从欧某学才处提取的存折证实:2009年1月8日中国银行郴州分行户名欧某学才的帐号(略)进帐x元人民币系欧XX受贿存入的现金;

6、王某己明身份证明、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资质证明、2003年9月27日宜章县电力宾馆(原办公楼三、四、五层)室内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201年3月29日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电力宾馆室内装修合同丢失证明、2003年9月27日宜章县电力宾馆综合楼及客房部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中标通知书》、2003年9月29日宜章县电力总公司与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3月16日定章县审计局关于宜章县电图腾限责任公司电力宾馆客房部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材料、2009年3月16日宜章县审计局关于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宾馆综合楼及客房部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材料、2003年至2009年宜章县电力公司支付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建筑装饰分公司及湖南四建的工程款明细帐及凭证。以上书证证实:王某己明以湖南省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03年承建宜章电力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合同价(略)元,审计工程造价(略).55元;以湖南省四建安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于2003年承建宜章电力宾馆综合楼及客房部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工程合同价x元,审计工程造价(略)元;合同及所付款凭证附件上均有欧XX本人亲笔签名;

7、从市X组织部与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欧XX任职及分工说明、被告人欧XX的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任职文件及干部履历表以及相关任免文件证实:欧XX于1991年11月任宜章县小水某公司(1996年11月更名为宜章县电力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2001年9月兼任郴电国际董某(副处级);2004年4月任郴电国际副董某、党委副书记并兼任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某;2006年11月任郴电国际副董某、党委书记(正处级);2009年1月任郴州市X组成员、副主任;

8、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股东名录、公司章程及附件以及宜章县电力总公司营业许某证、工商登记资料,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上述公司系国有公司性质;

9、从郴州市X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湖南省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欧XX以本人及女儿、儿子名义在汝城县万年桥水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入股30万元的证明,在汝城县渔仔口水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入股52万元的证明,在郴州九节带水某限公司投资入股25.3968万元的证明,以及被告人欧XX的供述、证人马某某的证言、从欧XX处提取银行存折回单与中国邮政存款凭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欧XX与情妇马某某生育一小孩欧某,被告人欧XX将所受贿赂款用于情妇及婚外男孩生活费用140万元以及用于入股电站投资股金107.3968万元。

又查明,被告人欧XX因与情妇婚外生育孩子抚养及情人间矛盾关系,其情妇马某某遂向郴州市纪委举报被告人欧XX的男女作风问题,被告人欧XX在纪委“两规”期间,除承认与情妇马某某的婚外情关系外,主动供述了其受贿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主动向纪委退赃155.3968万元。在一审诉讼期间,被告人通过其亲属向本院交纳没收财产款1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①证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因其与被告人欧XX婚外情发生纠纷,遂向郴州市组织部、纪委告发被告人欧XX的男女作风问题,因而导致被告人欧XX受贿案案发;

②郴州市纪委出具的证明以及纪委在调查期间对被告人欧XX表现情况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欧XX系因男女作风问题而被市纪委“两规”,在“两规”期间主动交待其担任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总经理期间的经济问题;

③纪委出具退赃款的证明及本院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退赃款155.3968元及向本院交纳没收财产金10万元的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欧XX的年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总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现金96万元,为他人在承包工程、拨付工款等方式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XX受贿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XX在“两规”期间,主动供述纪委未曾撑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欧XX案发后积极退赃,通过其亲属积极交纳没收财产款,认罪态度好,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已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欧XX犯罪所得九十六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己

审判员段贤礼

审判员刘某丁根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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