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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诉被告贾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志民初字第x号

原告白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志丹县人,现住(略)。

被告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诉被告贾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被告通过原告作担保人,向原告的朋友郝建章借款x元,月利率为2%,当时被告将自己的工资本作为抵押,由原告白某为其担保,并且由被告书写了欠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贾某给付原告白某兼借款本金x元以及该x元自2009年9月4日(农历起)的利息共计9000元,本息共计x元,于2011年7月29日前给付x元,于2011年10月29日前给付x元。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交纳3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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