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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浮某某、原审被告河南省八里沟景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辉县X镇八里沟景区观光电梯服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倪福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浮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河南省八里沟景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浮某某、原审被告河南省八里沟景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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