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辉县X镇八里沟景区观光电梯服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倪福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浮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河南省八里沟景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浮某某、原审被告河南省八里沟景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