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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X镇一居委会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李居庭,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X镇一居委会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李畅华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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