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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县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县支行,原审被告范某某、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不应做为本案的被告,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县支行于2008年10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金额为10万元,再审被申请人履行了借款义务,而再审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本息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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