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县支行,原审被告范某某、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不应做为本案的被告,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县支行于2008年10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金额为10万元,再审被申请人履行了借款义务,而再审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本息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