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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李某某婚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再审申请人贾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婚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5)新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贾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的抚养费过低,漏判了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给再审申请人的补偿;2、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共同财产事实错误,分配不公。

经审查,本院认为: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无固定工作,收入不高,且自己还抚养一个男孩,一、二审对再审被申请人应负担的婚生女抚养费及判决的履行,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贾某某主张的房屋系双方婚前,李某某父母翻建,贾某某未提供其出资的证据,对夫妻财产部分,双方均主张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但均未提供证据,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予以分割。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再审申请人贾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贾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源

审判员林海英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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