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永兴县X镇X村X组。
被告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永兴县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乙诉被告彭某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乙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彭某乙负担。
审判员宋有德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晓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