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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德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吴某保靖县汇元选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州法执字第33-X号

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德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花垣县人,私营企业业主,住(略)。

被执行人保靖县汇元选矿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7)州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花垣县合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房产经花垣县人民法院依法评估、拍卖,因无人竞卖已流拍。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短期内不能得到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州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申晓剑

执行员邓军

执行员田拥军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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