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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联社七甲信用社主任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省(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省(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告刘某自2005年起陆续向我社借款共计本金110万元,期间陆续偿还借款利息,但被告刘某自2010年元月一日起一直未按借款合同偿还本金110万元及至今利息29万元,故现请求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刘某辩称:贷款是事实,我在想办法还款,我希望分期分批次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自2005年3月15日、12月30日、2007年12月30日三次分别向原告湖南省(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七甲信用社借款1万元、1万元、108万元,共计110万元,之后陆续偿还部分借款利息,但至2011年8月10日止,尚有本金110万元、利息29万元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欠原告湖南省(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0万元,利息29万元,共计139万元属实。被告刘某在2011年9月30日之前偿还28万元(利随本清),2011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28万元(利随本清),2012年6月30日之前偿还49万元(利随本清),2012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否则,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二、其他双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400元,被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志坚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臣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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