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易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易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永顺县164车队(以下简称164车队),住某某,永顺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队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该队安全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邓兴平,永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再审人易某因与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永顺县164车队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易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永顺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波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