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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肖某诉称,原告龚金元与被告唐勇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周某辨称,愿与原告肖某协商调解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自由恋爱,200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并于2010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肖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肖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映秋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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