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莲、刘某珍:
关于刘某莲申请执行刘某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2011年6月25日刘某珍将本院(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