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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湖北富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富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乐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湖北富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09)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09)澧民初字第619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岚

代理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于t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徐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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